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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訓練與諮詢

計畫內容 :
一、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與第四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及其紀錄保存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二、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六條:「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二、…。」
四、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雇主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應參酌下列科目規劃,且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並記錄備查:一、輻射基礎課程。二、輻射度量及劑量。三、輻射生物效應。四、輻射防護課程。五、原子能相關法規。六、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七、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前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由輻射防護人員,或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及授課人員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十年。
五、依「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七條:「…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前項所指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輻射防護師至少一百二十點以上,輻射防護員至少九十點以上。」
六、依「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辦理前條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單位,應於舉辦前十五日至三十日內檢附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表及講員履歷資格表,送主管機關核備。但由下列單位辦理者,不在此限:一、主管機關。二、設有輻射防護相關科系之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辦理第一項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單位應留存簽到名冊及合格人員名冊,並於舉辦繼續教育後十五日內,將合格人員名冊送主管機關存查,始予採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受聘擔任輻射防護人員繼續教育之講員:一、取得輻射防護師資格者。¬二、教育部認可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之講師以上者。…。
七、使用本系製作之教材及本校輻射安全實驗室與儀器設備,為東部地區輻射從業人員開設18小時與36小時的輻射安全訓練班,以解決需至西部上課等之舟車勞頓。
八、近年來本系已有教師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及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輻射防護訓練課程。
九、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因作業需要,目前有輻射防護員呂立鵬、程映輝(2名)、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計有潘榮華、葉坤岳、陳春和、呂立鵬、蔡貴水、程映輝、胡榮懋、邱松魁、劉景祥、朱掬山、游智雄、林俊德、蔡樹勳、林德祥(14名)、另需每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輻射工作人員計有潘榮華、葉坤岳、陳春和、呂立鵬、蔡貴水、程映輝、胡榮懋、邱松魁、劉景祥、朱掬山、游智雄、林俊德、蔡樹勳、林德祥(等合計14位)。
十、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花蓮縣,以往輻射安全繼續教育課程之實施,常需遠赴台北或新竹辦理,除舟車勞頓外,花費於交通之時間與費用亦相當可觀。
十一、本校放射技術系專兼任教師中目前計有四位輻射防護師,分別為蔡長書副教授、張國平助理教授、林威廷助理教授、廖明雄講師(兼任),均為原子能委員會認可之繼續教育師資(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