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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師繼續教育

計畫內容 :
一、執業之醫事放射師依醫事放射師法需參與各所屬縣市之醫事放射師公會,「醫事放射師法」第七條: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四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醫事放射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二、「醫事放射師申請執業登記接受繼續教育及更新執業執照辦法」(2001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第二 條,醫事放射師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 (一) 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二) 接受本辦法所規定之繼續教育,其積分四年內達一○○點以上。
三、依法規規定:每位醫事放射師四年內需接受100小時(點)的繼續教育。
四、醫事放射師之繼續教育一般由放射相關公會、學校或學會所提供。宜蘭縣醫事放射師公會之會員共75位,花蓮有88位、台東有35位,各縣醫事放射師公會都面臨師資延聘的困擾,本校放射技術系可提供穩定的繼續教育師資。
五、多年來本校放射技術系即不定期支援宜蘭、花蓮區醫事放射師公會與花東地區醫事放射師在職繼續教育訓練推動計畫,具有相當的成效。
六、本校放所提供的師資不僅是與放射相關之專任教師,也安排具有豐富臨床經驗的合聘或兼任教師參與教學。
七、上課時間通常安排於星期六、日,如有特殊時段,任課老師可自假方式為之。